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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或拘提時有哪些權利?現行犯、緊急拘提與24小時

現行犯、緊急拘提的法定要件,24小時的起算與不計入事由,以及訊問前的告知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條);沒有拘票時,檢警只有在法定急迫情形才可以緊急拘提(第88條之1)。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未聲請者應即釋放(第93條);在途解送、等候辯護人或通譯到場等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時間不計入24小時(第93條之1)。訊問前應先告知罪名、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第95條);犯罪嫌疑人受調查時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第27條),辯護人並得接見受拘提、逮捕的被告(第34條)。

什麼是「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嗎?

是的,現行犯不問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此外,被追呼為犯罪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等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第3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

沒有拘票,檢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緊急拘提」我?

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顯係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由檢察官親自執行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執行者,以不及報告檢察官為限,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不簽發時應即釋放(第2項)。依此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第3項)。

逮捕或拘提時,應該告知我什麼?會被送到哪裡?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原因及第95條第1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也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本人及指定的親友(刑事訴訟法第89條)。拘提或因通緝逮捕的被告,應即解送指定處所;如24小時內不能到達,應先行解送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第91條)。

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怎麼算?逾期會怎樣?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的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第2項)。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法定羈押事由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第3項)。

哪些等候時間不算入這24小時?

第91條、第93條第2項所定的24小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

  • 交通障礙等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第1款)。
  • 在途解送時間(第2款)。
  • 依第100條之3第1項不得詢問之時間(第3款)。
  • 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第4款)。
  • 等候選任之辯護人到場,但不得逾4小時;等候第31條第5項律師到場,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等候第35條第3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第5款)。
  • 等候通譯到場,但不得逾6小時(第6款)。
  • 候保或候責付中,但不得逾4小時(第7款)。
  • 經法院提審的期間(第8款)。

這些時間內不得訊問(第2項);因此致24小時內無法移送法院者,聲請羈押時應釋明事由(第3項)。

訊問前,應該告知我哪些權利?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無辯護人的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第2項)。

什麼時候可以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可以會見我嗎?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也是如此(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第2項)。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的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93條之1第1項所定不予計入24小時之事由(第2項)。檢察官遇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可以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的時間及場所(第3項)。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

詢問過程會錄音錄影嗎?可以在夜間詢問嗎?

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筆錄記載與錄音、錄影不符者,除前述例外,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2項);本章規定於警詢時準用之(第100條之2)。

警詢不得於夜間行之;但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於夜間經拘捕到場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受詢問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第2項)。所稱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第3項)。

拘捕後核對原因、時限與訊問權利

被逮捕、拘提或初次面對訊問時,時間相當急迫,確認拘捕原因是否合法、24小時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行使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都值得儘早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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