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帳戶交付、提供給別人使用,原則上是洗錢防制法禁止的行為;就洗錢防制法第22條而言,初次違反且無同條第3項情形者,警察機關原則上裁處「告誡」;收受對價、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情形,則可能成立第22條第3項之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不符合這些情形,仍須另行判斷是否涉及幫助詐欺或其他犯罪;幫助詐欺須有幫助他人詐欺的故意。
為什麼把帳戶交給別人用,本身就可能違法?
任何人原則上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申請的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給別人使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例外是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其他正當理由。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收到警察機關的「告誡」,代表已經構成犯罪嗎?
不代表。告誡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第22條第2項裁處的行政處分,不等於已被判刑。但即使是初次違反,如有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等情形,也可能成立第22條第3項之罪;告誡後五年內再犯是另一項法定情形。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且沒有其他第3項情形者,仍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提供帳戶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追訴刑事責任?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或提供的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2條第3項)。前兩種情形,警察機關仍會依第2項規定一併裁處告誡(第22條第4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如果進一步涉及「洗錢」,處罰會更重嗎?
可能。提供帳戶除可能涉及第22條外,也須判斷是否成立第19條洗錢罪或其幫助犯。洗錢行為依第2條判斷,例如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或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幫助犯另依刑法第30條判斷;第19條一般洗錢罪的正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財物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的差別在於行為態樣與主觀認識程度,依具體事實個案認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提供帳戶之外,為什麼還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即使正犯不知道有人在幫助也一樣,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若正犯所犯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帳戶提供者若有幫助詐欺的故意——包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也可能依詐欺罪的幫助犯論處;是否成立,依交付原因、有無對價、交付方式等具體事實個案判斷。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
應訊前,有哪些證據應該先保存?
建議先保存交付帳戶的原因說明、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或提領明細,以及對方的聯繫方式;證據越完整,越能還原交付當時的實際情況。
收到到案說明通知或地檢署傳票,代表已經確定有罪嗎?
不代表。收到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是偵查蒐證程序的一部分,可參考收到警察「到案說明」通知書怎麼辦?整理應訊前的準備與權利。案件進入地檢署後,會經歷偵查庭,相關流程可參考以被告身分收到地檢署傳票:偵查庭流程與開庭前準備。
警示帳戶與到案說明:陳述前的確認
已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通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或不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都值得在應訊前先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