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與誹謗(第310條)都屬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限縮了公然侮辱的處罰範圍,須依個案表意脈絡判斷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公然侮辱與誹謗有什麼不同?
公然侮辱涉及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貶損他人名譽的表達,不以實體公共場所為限,也不以指摘具體事實為必要(刑法第309條);是否達到處罰程度,仍須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衡量表意脈絡。誹謗則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項(第310條第1項)。
簡單說,公然侮辱多是抽象謾罵或人身攻擊性字眼,誹謗則涉及具體事實的陳述或轉述,兩者的舉證方式與可能的抗辯也不同。
公然侮辱是不是只要用詞難聽就成立?
不是——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處罰的行為,須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表意人是否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並權衡此言論對名譽權的影響,及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具文學藝術、學術專業等正面價值。
這號判決同時指出,公然侮辱罪所處的拘役刑,宜限於侵害名譽權情節嚴重的公然侮辱行為,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可能的情形。
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第1項)
參考: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113年4月26日判決公告)。判決摘要 ↗
誹謗有沒有不罰的情形?
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
但書規定:若所指摘的事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不能僅以內容真實為由,援用第310條第3項前段的不罰規定;是否另有第311條等不罰事由,仍須個別判斷。是否屬於私德範疇、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須依個案事實判斷。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
網路文字誹謗與公然侮辱的處罰差別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實行誹謗,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時,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單純在網路發言或轉貼,不會因此自動成立誹謗或一律加重;仍須判斷內容、散布意圖及不罰事由。
如前述,113年憲判字第3號也將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列為法院衡酌是否對公然侮辱行為量處拘役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可能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情形。
告訴期限是多久?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該告訴權人逾期後,不能再就該犯罪提出合法告訴;不因此排除對同一行為人其他犯罪的告訴;若同時有多名得為告訴之人,其中一人逾期,效力不及於其他人(第237條第2項)。
提告與應訊前的言論證據整理
考慮是否提告、正在準備告訴狀與證據、或收到警詢、偵訊通知時,都值得先諮詢。
職場中的言語衝突,也可能同時涉及職場霸凌調查程序,可參考職場霸凌會變成刑事案件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