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不通時,應由通譯傳譯(刑事訴訟法第99條),警察詢問時準用(第100條之2);等候通譯最長6小時不計入24小時(第93條之1)。警政署備有16種語言的權利告知書。筆錄應朗讀或令其閱覽,拒絕簽名時應附記事由(第41條);拘捕原因應以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第89條)。駐台機構的協助範圍,以各機構公告為準。
不會說中文,警察可以直接問話嗎?
語言不通時,法律要求由通譯傳譯。被告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同章規定(第100條之2);證人、被害人等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也準用通譯規定(第99條第2項)。
警政署說明,各警察機關皆已建立通譯聯繫名冊;若於深夜或名冊無妥適人選,會協助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955或內政部移民署1990專線建立三方通話,提供雙語通譯(依警政署外籍人士生活安全問答集,1990專線中、英、日語24小時;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語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9時至17時)。聽不懂時,可以直接向員警表明需要通譯。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9條)
等通譯到場的時間,會算進24小時嗎?
不計入,但最長6小時。須由通譯傳譯而等候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的時間,不計入24小時,但等候時間不得逾6小時,且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6款);這段時間內不得訊問(同條第2項)。24小時的起算與其他不計入事由,請見被逮捕或拘提時有哪些權利?現行犯、緊急拘提與24小時。
被帶走時會被告知什麼?有外文版的權利告知書嗎?
應當場告知拘捕原因與法定權利,警政署也備有外文版告知書。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原因及第95條第1項所列事項(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各項權利的內容,請見被逮捕或拘提時有哪些權利?現行犯、緊急拘提與24小時。
警政署公告,權利告知書已有英、日、韓、西、泰、印尼、馬來、阿拉伯、越、法、德、土、荷、俄、柬及緬甸16種語言版本,涉外刑事案件處理員警得於當場下載使用,提供被逮捕或拘提的外籍人士閱覽。以英文版為例,列有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及夜間是否同意詢問等項目。
可以請朋友、同事或仲介幫忙翻譯嗎?
可以提出,但是否由其傳譯,須經承辦機關確認。法務部的注意事項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自備傳譯人員時,檢察官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人員的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並徵詢其他受訊問人的意見(第7點)。
在警察機關,警政署問答集說明,人力仲介公司人員不得擔任與其仲介業務內容有關案件之通譯,應另請通譯。
筆錄看不懂,可以不簽名嗎?
拒絕簽名時,筆錄應附記事由。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第3項)。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第4項)。警察詢問時,準用上述規定(第43條之1第1項)。
筆錄通常以中文製作,可以請求透過通譯確認內容,確認無誤或請求更正後,再決定是否簽名。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4項)
可以通知家人或朋友嗎?
可以指定親友,拘捕原因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拘提或逮捕,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2項)。被帶走時,宜清楚說出要通知的人及聯絡方式。
家人也可以協助委任律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其選任辯護人(第27條第2項)。
我的國家駐台機構能幫什麼?
可以聯絡,但協助範圍以各機構的官方公告為準。以駐台北韓國代表部為例,其公告的領事協助包括國民被逮捕、拘禁時的領事接見、提供律師與通譯人名單及刑事審判程序說明;不包括直接提供通譯或法律諮詢、支付通譯費或訴訟費、代繳罰金、介入偵查或司法程序,以及為釋放或減刑進行外交交涉。
美國在台協會(AIT)公告,美國公民被逮捕時可立即聯絡AIT或請警方代為聯絡,並說明AIT無法使其獲釋。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的管轄包括台中市,並公布可提供日語服務的法律事務所名單,註明並非推薦。其他國家,請以各駐台機構網站的說明為準。
到了地檢署、法院,通譯怎麼安排?
地檢署與法院都有通譯制度,也可以主動提出傳譯需求。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檢察官宜主動了解、詢問有無傳譯需求,並宜於傳喚或通知時附記文字或附加通譯聲請書(第3點);各檢察機關聯合服務中心及開庭報到處應備置通譯聲請書(第8點);案情繁雜者,得選任2名以上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第5點)。
在法院,當事人、證人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法院組織法第98條);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第23條第4項)。司法院網站設有特約通譯專區,提供特約通譯名冊與常用法律詞彙多語對照等資料。
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法院組織法第98條)
第一次詢問的通譯、筆錄與辯護權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法定事由時得限制或禁止(第245條第2項)。語言不通時,通譯是否到場、筆錄是否如實記載,都值得在第一次詢問前後儘早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