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體中文
繁體中文EnglishBahasa IndonesiaTiếng Việtไทย日本語한국어
線上諮詢
首頁 / 法律解析 / 主管與人資

主管怎麼要求績效,才不會變成職場霸凌?

管理與霸凌的界線,以及給予回饋的實務檢核。

內容更新 2026-10-26

重點摘要

要求績效本身,不當然構成職場霸凌。法律處理的是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的情形;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要求有業務依據、方式就事論事、標準一致並留下紀錄,是主管可以掌握的部分;被申訴時,則有陳述、迴避與申復等程序權利。

界線在哪裡:拆解第22條之1

職場霸凌的定義中,與主管日常最相關的要素有四個:

  •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主管對部屬有職務上的指揮關係;條文的用語是「利用」這類關係。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要求本身有沒有業務上的必要,方式是否合理。
  • 持續:原則上須持續發生;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同項但書)。
  • 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定義以對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為要件。

條文並未禁止設定目標、指出錯誤或要求改善;判斷重點在於業務上的必要性,以及方式是否合理。

準則第2條的審酌事項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2條要求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並列出四款情形。可以對照主管的日常:

準則第2條所列情形主管可自我檢視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會議與群組名單的安排,是否有業務理由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完成工作所需的資訊,是否一致提供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目標與分派是否有依據,同職務者是否適用相同標準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個人績效、健康或家庭狀況,是否只在必要範圍內討論

四款都以「對特定人」開頭,也都使用「刻意」一詞。針對特定一人、與同職務者不一致的對待,更需要能說明業務上的理由。

給予績效回饋的實務檢核

以下是管理上的建議做法,不是法定要件,但有助於說明要求具有業務上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1. 先有依據:目標、期限與標準以書面說明,並與職務內容相符。
  2. 就事論事:描述具體行為與結果,避免評論人格、外貌或私生活。
  3. 注意場所:個別的負面回饋在非公開場合進行,不在群組或多人面前點名指責。
  4. 標準一致:同職務者適用相同標準;調整分派時說明理由。
  5. 說明改善方向:指出問題時,一併說明期待的結果與可取得的協助。
  6. 留下紀錄:面談紀錄、改善計畫與追蹤結果,日後可說明業務上的必要性。
  7. 情緒升高時暫停:避免威脅性用語,必要時請人資或第三人在場。

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第2款;準則第6條第1項);對各級主管,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準則第6條第4項)。

被申訴時:主管的程序權利

  • 陳述與答辯:雇主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以書面通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準則第16條第1項)。
  • 不對質、保密:不得令當事人間對質;當事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同項第3款、第7款)。
  • 迴避:參與調查、處理或申復的人員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決定前應停止參與,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準則第15條第3項、第4項)。主管本人若是申訴處理單位成員,就自己被申訴的事件應自行迴避(同條第1項)。
  • 申復:不服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準則第22條第1項)。

同時要注意三件事。第一,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準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二,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仍未配合,調查小組得不待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準則第17條第3項)。第三,雇主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為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準則第20條);違反者無效,雇主並須就不利處分與申訴無關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至第6項)。被申訴後的績效管理,更需要有紀錄支持的業務理由。

被申訴人若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6條第1項)。程序細節可參考收到職場霸凌申訴通知怎麼辦?

參考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