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到案說明通知書不等於被起訴或有罪。經合法通知,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詢問前警察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第95條,經第100條之2準用於警詢)。詢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第100條之1,經第100條之2準用),且原則上不得於夜間進行(第100條之3)。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場陳述意見(第27條、第245條)。
到案說明通知書是什麼?
到案說明通知書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蒐集證據,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文件(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記載事項準用傳票關於姓名、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的規定(同條第2項、第71條第2項)。
到案說明通知書是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收到通知本身不代表已被起訴;警詢也不是法院審判,但您的陳述可能成為日後偵查、審判的證據。
收到通知後可以不去嗎?會怎樣?
經合法通知,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您到場(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是否構成「正當理由」須就個案事實判斷,例如生病或另有法院排定的重要事由;建議先以書面或電話向承辦單位說明並確認能否改期,而不是逕自不理會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
做筆錄時,我有哪些法定告知與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的事項,經第100條之2規定「準用」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警詢時同樣適用。
- 應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第95條第1項第1款)。
- 得保持緘默,沒有義務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第2款)。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3款)。
- 得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第4款)。
如果在還沒有辯護人在場時您表示已經選任辯護人,詢問應立即停止,除非您同意繼續進行(第95條第2項)。
律師可以在場嗎?可以做什麼?
可以。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辯護人得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第245條第2項本文);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等法定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在場,理由應記明筆錄(同條第2項但書、第3項)。若警察依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您沒有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次告知您保持緘默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第245條第4項)。詢問的日、時、處所原則上應通知辯護人,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同條第6項)。
詢問過程會全程錄音、錄影嗎?
原則上會。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經第100條之2準用於警詢)。筆錄記載的陳述如果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除前述急迫例外情形外,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100條之1第2項)。建議簽名前逐字核對筆錄內容,發現不符當場提出更正。
警察可以在晚上找我做筆錄嗎?
原則上不可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為之;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第3項)。例外情形限於: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第1項各款)。反之,若您自己請求立即接受詢問,警察應即時為之(第2項)。
到場前要準備什麼?
- 先核對通知書上的案由、應到日時與處所,確認寄件單位是否與案由相符。
- 整理與案由有關的時間軸與客觀事證(單據、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等),區分「記得的事實」與「推測」。
- 依第27條第1項,可在到場前先選任辯護人,到場時請辯護人陪同。
- 不要私下聯繫共同被查對象或可能的證人,避免被認定有勾串之虞而影響後續程序。
到案前可先核對的資料
案情涉及重罪、您不確定緘默權如何行使、通知書內容或案由不清楚,或您已經是共同被查對象之一時,都值得在到場之前先諮詢。是否會被進一步移送、起訴或如何處理,取決於個案事實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