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申訴後,何時決定受理?
本站企業流程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11條整理: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企業處理申訴時先確認程序;被申訴的個人與可能面對刑事程序的當事人,也需依各自階段整理資料。
以下依本站企業調查程序與法律解析整理;實際處理仍須依案件事實與公司規模確認。
本站企業流程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11條整理: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本站依準則第14條整理:15個工作日內組成至少3人的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依法定關係應自行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以書面申請迴避,由雇主決定。詳見本站企業流程對準則第15條的整理。
應書面通知當事人,訪談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不得令當事人對質,身分資料須保密。本站企業流程依準則第16條整理。
調查報告、決定與書面通知均有程序與期限;處置應與調查結論及情節相符。可參考本站企業流程及期限試算工具。
本站依準則第22條整理:當事人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書面申復,以一次為限。
法律定義要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判斷的核心,是方式、頻率與影響。
這個指示和工作有關嗎?
工作分派、績效要求、糾正錯誤,本屬管理權限範圍。
方式是必要且合理的嗎?
同一個要求,私下提醒與當眾羞辱,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是一次,還是反覆發生?
定義以「持續」為要素,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但書)。
身心健康是否受到危害?
就醫、請假等紀錄,常成為調查中的重要資料。
準則第2條列舉的審酌情形包括:刻意排擠、忽視、不讓參與必要的重要會議;破壞或刻意阻礙工作、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以權力欺壓、分配不合理或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以上為一般性整理,並非認定結果。並非所有職場霸凌都構成犯罪。
徐嘉駿律師的執業理念:「仔細聆聽當事人陳述,透徹了解案件來龍去脈,以選擇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優先爭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確認通知內容、身分(被申訴人、證人或企業)與期限;依日期整理事件,區分記得的事實與推測。
評估公司調查、可能的刑事或民事程序之間的關係,決定陳述重點與應提出的資料。
訪談前準備;如另有警詢、偵訊,應訊前會談並陪同到場,就事實與法律適用答辯。
檢視調查決定與程序是否適法,評估申復(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一次為限)或其他救濟途徑。
依勞動部 2026-06-23 公告與相關法規整理 ‧ 更新 2026-09-24

受理、協調、調查小組、期限、決定、申復與紀錄留存。

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強制的界線,以及6個月告訴期間。

陳述與答辯機會、訪談規則、迴避、申復,逐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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